(2017)苏0509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1076施建荣与吴江市金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建荣,吴江市金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施建荣,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金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圣牛村。法定代表人张含宇。原告施建荣与被告吴江市金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吴江震商初字第0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吴江市金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施建荣加工款16687.50元,由被告吴江市金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施建荣。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生效。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元,由被告吴江市金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施建荣已预交部分,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吴江市金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施建荣。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施建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687.50元,申请执行费1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商品房、无登记车辆、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案将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限期举证通知书、单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任何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吴江震商初字第022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倪晓红审 判 员 陆菊文代理审判员 向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