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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民初1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群才与被告张保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群才,张保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1134-1号原告赵群才,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泽,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珠,男,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闻喜县。原告赵群才与被告张保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赵群才于2016年8月22日死亡,继承人不参加诉讼。本案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死亡,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本案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辛俊丽审 判 员  刘菲菲代理审判员  高俊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