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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代明、景国旗、杨国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明,景国旗,杨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斌,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代明,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住临泽县新华镇新华村4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8********。被执行人:景国旗,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临泽县新华镇亢寨村8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72********。被执行人:杨国安,男,汉族,1980年4月30日出生,住临泽县新华镇东柳村2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0********。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甘0723执30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代明、景国旗、杨国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592.86元、案件受理费525.5元、执行费262元,未履行标的24118.36元,及执行费26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所欠外债较多,在本院未履行案件较多,查到被执行人景国旗在车辆登记部门登记有一辆车牌号为甘GC27**的五菱牌小汽车一辆,但无法找到车辆以致无法抵顶或拍卖,被执行人杨国安在车辆登记部门登记有一辆车牌号为甘G169**的夏利牌小汽车,此车亦无法找到并处置,经查三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天斌审判员  徐品彦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