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8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衡水永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阜城县强亿发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永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阜城县强亿发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210号申请人:衡水永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西路***号滏丰家园*栋*****房间。法定代表人:宋永星,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阜城县强亿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城北工业区顺达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洁,执行董事。申请人衡水永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城县强亿发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永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阜城县强亿发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永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阜城县强亿发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存款52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衡水永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