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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福建益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瑞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益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瑞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417号原告:福建益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南林(海西林产工贸城)。组织机构代码05610456-2。法定代表人:池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鑫,女,公司文员。被告:陈瑞丰,男,汉族,成年,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福建益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瑞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福建益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益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益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雯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