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殿有与张明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殿有,张明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874号原告:陈殿有,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玉,男,194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系原告陈殿有父亲。被告:张明虎,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殿有与被告张明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殿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2元,计款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仲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