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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万友与郭万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友,郭万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915号原告:郭万友,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郭万书,男,1946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友诉被告郭万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万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万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郭万友负担。审判员  徐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