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万友与郭万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友,郭万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915号原告:郭万友,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郭万书,男,1946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友诉被告郭万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万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万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郭万友负担。审判员 徐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