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会波与宫海江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波,宫海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1756号原告张会波,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个体,住海伦市。被告宫海江,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波诉被告宫海江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波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张会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宝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