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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德富、胡灵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富,胡灵灵,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一村村民委员会,刘智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富,男,194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现住南昌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灵灵,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一村。负责人:邓全权,系该村委会村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智嫔,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刘德富因与被上诉人胡灵灵、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一���村民委员会、刘智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德富于2017年7月18日以本案与其正在诉讼的另一案件涉及的实体权利相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德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德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上诉人刘德富预交的100元由上诉人刘德富承担50元,退回上诉人刘德富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成云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罗云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