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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沈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沈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2民初48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沈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7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寇晓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