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初4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爱上租网络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杨涛、杨伟力、邢俊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上租网络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杨伟力,杨涛,邢俊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民初4601号原告:爱上租网络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9号17层。法定代表人:罗静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俊梅,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萍萍,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伟力,男,汉族,1993年12月30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杨涛,男,汉族,1993年11月19日生,住南京市高淳区,暂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邢俊豪,男,汉族,1998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暂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告爱上租网络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伟力、杨涛、邢俊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上租网络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俊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伟力、杨涛、邢俊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爱上租网络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906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原告爱上租网络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秦淮区瑞金新村x幢二单元505室业主陈科星达成协议,取得租赁代理权。2016年8月21、26日及2017年2月18日分别与被告杨涛、杨伟力、邢俊豪达成租赁协议,将南京市秦淮区瑞金新村x幢二单元505室的三间房分别出租给被告杨伟力、杨涛、邢俊豪。2017年2月23日该房屋发生漏水,并渗漏至楼下405室和305室。当日中午原告即派员工会同维修师傅、警察共同上门查看,发现客厅大量积水,卫生间无积水,有一房间有积水,另一房间有水渍。经检查未发现给、排水设施损坏,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漏水。此次漏水造成楼下405室的客厅及两个房间的墙面135平方米、地板23平方米受损,支出维修费用6300元;造成楼下305室的大房间墙面42平方米受损,支出维修费用1260元;造成505室的地板23平方米受损,需支出维修费用1500元。因三被告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被告杨伟力、杨涛、邢俊豪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爱上租网络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对南京市秦淮区瑞金新村x幢二单元505室有租赁代理权,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与原告与被告杨伟力、杨涛、邢俊豪分别签订的南京市秦淮区瑞金新村x幢二单元505室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与三被告在租赁合同中均约定由于使用原因造成的维修及使用原因造成漏水,由三被告分别承担责任;同时注明“公共区域不能明确具体责任人的维修费用按该套房内所有实际入住人数均摊”,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南京市秦淮区瑞金新村x幢二单元305、405室维修费用756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至于505室的维修费用1500元,因尚未发生,无证据证明维修费用的实际数额,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杨伟力、杨涛、邢俊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爱上租网络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分别偿还2520元人民币。2、驳回原告爱上租网络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分别由被告杨伟力负担9元、被告杨涛负担8元、被告邢俊豪负担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嘉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