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凤珠与盛忠芬、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忠芬,韩凤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忠芬,女,193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凤珠,女,194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审被告:XX,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上诉人盛忠芬因与被上诉人韩凤珠、原审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盛忠芬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盛忠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锦明审判员 顾 华审判员 黄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