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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向斌宗与李振孝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斌宗,李振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财保48号申请人:向斌宗,男,生于1960年5月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申请人:李振孝,男,生于1947年5月5日,汉族,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山东省平邑县。申请人向斌宗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振孝名下的存款2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斌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振孝名下的存款2万元,期限为2018年7月18日。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向斌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启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柏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