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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5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正与张立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张立东,刘凤苹,张亦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732号原告:周正,男,195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坪,宁波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立东,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第三人:刘凤苹(兼第三人张亦凡法定代理人),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馨悦家园2幢1206室。第三人:张亦凡,男,未成年人,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与被告张立东、第三人刘凤苹、张亦凡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正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正负担。审 判 员 翁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