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5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正与张立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张立东,刘凤苹,张亦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732号原告:周正,男,195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坪,宁波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立东,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第三人:刘凤苹(兼第三人张亦凡法定代理人),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馨悦家园2幢1206室。第三人:张亦凡,男,未成年人,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与被告张立东、第三人刘凤苹、张亦凡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正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正负担。审 判 员 翁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