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与巩义市荣鑫合金线材有限公司、巩义市众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巩义市荣鑫合金线材有限公司,巩义市众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刘兆贞,孙全杰,刘丛娜,赵海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775号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金业路百业大市场东侧。负责人:闫哲,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军,该支行员工。被告:巩义市荣鑫合金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刘村。法定代表人:刘兆贞。被告:巩义市众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寨沟村。法定代表人:赵海峰。被告:刘兆贞,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孙全杰,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刘丛娜,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赵海峰,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与被告巩义市荣鑫合金线材有限公司、巩义市众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刘兆贞、孙全杰、刘丛娜、赵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