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某诉吉林省中吉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吉大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吉林省中吉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吉大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378号原告:杨某,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省中吉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2888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永辉,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中吉大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2888号。法定代表人:刘佳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永辉,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吉林省中吉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中吉大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中吉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中吉大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中吉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中吉大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