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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振河、张振湖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振河,张振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特25号申请人:张振河,男,194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张振湖,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人张振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振湖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申请人于淑贤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振河的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振河撤回申请。审判员  刘俊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