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红丰东升水产物资有限公司与刘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红丰东升水产物资有限公司,刘宗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175号原告:青岛红丰东升水产物资有限公司(原胶南市红丰水产物资购销站),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4170749T。被告:刘宗远,男,194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原告青岛红丰东升水产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红丰东升水产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宗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计14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