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连某某、徐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某某,徐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特32号申请人连某某。申请人徐某某。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连某某与申请人徐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7年7月18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确认徐某某欠连某某3200元。二、徐某某定于2017年9月12日前归还连某某工资款3200元。如出现逾期,连某某可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连某某与申请人徐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秀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方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