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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大安市月亮泡东灌区管理所与徐世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月亮泡东灌区管理所,徐世刚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民初756号原告:大安市月亮泡东灌区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刘延春,该单位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民,该单位职工。被告:徐世刚,男,汉族,年龄不详,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月亮泡东灌区管理所诉被告徐世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市月亮泡东灌区管理所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春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雨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