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XX、河南宇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河南宇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民终30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现住孟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宇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明理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许寿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峰,该公司员工。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宇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鑫物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被上诉人宇鑫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没有查清。1、上诉人XX的电视机交给被上诉人宇鑫物流公司的时候是完好的,有照片为证。2、电视机由宇鑫物流公司孟津分部托运至郑州后机器破损,也有照片为证。3、电视机到郑州后发现破损被退回宇鑫物流公司孟津分部,上诉人查看确实破损,经与被上诉人沟通,被上诉人表示给十倍运费赔偿,上诉人不同意,电视机一直在被上诉人处。宇鑫物流公司答辩称:电视机确实破损,但上诉人在托运时没有做保价运输(投保),按规定只赔五倍的运费,双方沟通过,答辩人愿意赔偿十倍的运费,上诉人不同意。该电视机是二手返修的电视机,电视机破损的真正原因无法确定。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宇鑫物流公司赔偿49吋高清电视1台价值3850元,并由被告承担用户向公司投诉公司考核500元、物流往返费4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审理中原告提交物流单据1张和其拍摄的电视照片2张,称其在孟津县建材市场做海信电视售后服务,用户电视损坏后由其维修,维修不了的发到郑州维修,其公司规定由被告公司发送电视。原告并表示其于2016年12月6日经被告发往郑州一台海信49吋电视,其上级郑州赛维公司通知其电视摔坏了,公司拒收。电视退回孟津宇鑫物流公司后,原告去查看了电视,确实损坏,但其没有取走电视。跟被告沟通,被告表示给原告赔十倍运费,其不同意,电视一直在被告处。同时查明,原告提交的物流单据载明“2043391310孟津二高郑州经开XX王世忠电视纸箱10.220贰拾元整孟津20**-11-06…”。经该院在河南宇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对“2043391310”号进行查询,显示发货地为孟津二高,目的地为郑州经开,货物为电视1件,发货时间2016年11月6日,状态为退货。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认为被告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其发送的一台海信49吋高清电视损坏,要求被告赔偿49吋高清电视1台价值3850元,并由被告承担用户向公司投诉公司考核500元、物流往返费40元,但因原告对被告是否造成其发送的电视损坏及损坏情况等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XX负担。二审中,XX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保修凭证一份,拟证明XX已经赔偿客户新电视机一台,价值3850元;证据2、宇鑫物流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及照片5张,拟证明在运输过程中电视机损坏,现在电视还在宇鑫物流公司。宇鑫物流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涉案电视现在市面已经不再出售,现在全新的电视价格在2500元到3000元之间,且修理50吋的电视屏幕费用是1500元左右;证据2电视应在宇鑫物流公司孟津物流点,破损原因现在无法确定。根据上诉答辩及双方质证,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宇鑫物流公司在运输XX发往郑州维修的49吋高清电视过程中,造成电视机显示屏破裂。XX提交的保修凭证不足以证实其购买了价值3850元49吋高清电视赔偿客户,宇鑫物流公司认为49吋高清电视显示屏价格1500元左右合理。对于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宇鑫物流公司在运输XX发往郑州维修的49吋高清电视过程中,造成电视机显示屏破裂。本案中,电视机作为易碎物品,宇鑫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对电视机损坏承担主要责任;XX作为电视售后服务人员,只支付20元运费,托运时未做保价运输,作为托运人未尽到安全包装义务,对电视机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本案所涉电视是返修电视,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电视机显示屏破裂,根据本案情况,49吋高清电视显示屏价格1500元左右,宇鑫物流公司赔偿XX1000元,XX可将在宇鑫物流公司孟津物流点的电视取走。XX的其他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信。综上所述,XX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二、河南宇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赔偿款1000元;三、驳回XX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宇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国欣审判员 沈可可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春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