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禧图纸品印刷(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市中意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禧图纸品印刷(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市中意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396号申请执行人:禧图纸品印刷(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法定代表人:赖有志,系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莆田市中意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新坡村(福兴塑胶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王福锦,系该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禧图纸品印刷(福建)有限公司与莆田市中意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人民币194897.5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