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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正军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5刑初4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正军,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盐城市盐都区人,大学文化,原任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主任,住盐城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王国勤,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珊,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正军犯受贿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正军及其辩护人王国勤、朱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杨正军利用担任盐都区龙冈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之便,在项目安排、现场管理、工程款拔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易某等人贿送的人民币现金291000元、购物卡65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56000元。具体犯罪如实如下:1.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杨正军先后收受易某为感谢被告人杨正军在规划设计业务上的关心而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30000元。2.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杨正军先后收受胡某为请被告人杨正军在工程施工及工程款拨付上关心而贿送的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14000元。3.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杨正军先后收受管某为请被告人杨正军在检测费拨付上关心而贿送的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6000元。4.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正军先后收受陈某、张某1为请被告人杨正军在业务费拨付上关心而贿送的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10000元。5.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杨正军先后收受丁某为请被告人杨正军在业务及资金分配上关心而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9000元。6.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杨正军先后收受秦某为请被告人杨正军在工程款拨付上关心而贿送的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12000元。7.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杨正军先后收受葛某为请被告人杨正军在招标代理业务及资金分配上关心而贿送的人民币共计9000元。8.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杨正军先后收受练某为请被告人杨正军在业务和设计费拨付上关心而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0000元。9.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杨正军先后收受邵某为请被告人杨正军在设计业务及设计费拨付上关心而贿送的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8000元。10.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杨正军先后收受张某3为请被告人杨正军在承接业务上关心而贿送的人民币共计3000元。11.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正军先后收受王某为请被告人杨正军在工程款拨付上关心而贿送的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15000元。12.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杨正军先后收受嵇某为请被告人杨正军在业务及业务费拨付上关心而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0000元。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正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杨正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正军在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不成立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在此范围外的同种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正军认罪、悔罪,已退出赃款15万元,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一、主体身份部分被告人杨正军于2003年10月至2010年10月任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龙冈镇凤凰科技园区副主任,2010年10月起至案发期间任龙冈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2011年3月前为龙冈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上述事实,有中共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委员会龙委发[2010]50号文件、会议记录,中共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委员会组织办公室提供的人员信息采集表等证据证实。二、受贿事实部分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杨正军在担任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龙冈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易某、张某3等人给予的款物,合计价值35.6万元,为南京紫气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张某3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人杨正军利用职务便利,为南京紫气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龙冈镇的城镇规划设计业务方面谋取利益,于2010年春节前至2016年春节前,7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易某给予的现金23万元。1.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易某送的现金1万元。2.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易某送的现金2万元。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龙冈镇一家宾馆收受易某送的现金2万元。4.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易某送的现金3万元。5.2013年8月,被告人杨正军收受易某银行转账10万元,用于为其儿子转大学专业向学校交纳的赞助费用。6.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盐城市区一家宾馆收受易某送的现金3万元。7.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易某车上收受易某送的现金2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易某、张某2、杨某1、杨某2、李某、周某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业务凭证,南京林业大学出具的证明、录取新生名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龙冈镇人民政府与南京紫气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规划设计咨询合同,龙冈镇财政所提供的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付款审批表、设计费发票、付款通知书、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正军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二)被告人杨正军利用职务便利,为胡某以江苏飞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龙冈镇道路工程方面谋取利益,于2011年中秋节前至2012年年底前,4次收受胡某给予的购物卡合计1.4万元。1.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胡某送的购物卡计0.2万元。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胡某送的购物卡计0.5万元。3.201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平在其办公室收受胡某送的购物卡计0.2万元。4.2012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胡某送的购物卡计0.5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胡某的证言,龙冈镇人民政府与江苏飞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龙冈镇财政所提供的发票、付款通知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正军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三)被告人杨正军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市志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龙冈镇安置小区等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方面谋取利益,于2011年至2013年每年的春节前,在其办公室3次分别收受该公司副经理管某给予的0.2万元金鹰购物卡,合计0.6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管某的证言,龙冈镇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志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质量检测合同,龙冈镇财政所提供的检测费发票、付款通知书、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银行转账凭证、收据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正军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四)被告人杨正军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恒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龙冈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方面谋取利益,于2011年春节前至2015年春节前,5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陈某及其妻子张某1给予的金鹰购物卡合计1万元。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陈某的车上收受陈某送的金鹰购物卡计0.2万元。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送的金鹰购物卡计0.2万元。3.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收受陈某送的金鹰购物卡计0.2万元。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1送的金鹰购物卡计0.2万元。5.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盐城市金鹰购物商场附近收受张某1送的金鹰购物卡计0.2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张某1的证言,龙冈镇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恒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龙冈镇财政所提供的咨询费发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付款审批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正军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五)被告人杨正军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市方圆测绘有限公司在龙冈镇市政工程测绘和施工定位放线业务方面谋取利益,于2011年春节前至2016年中秋节前,8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丁某给予的现金合计1.9万元。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办室收受丁某送的现金0.2万元。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丁某送的现金0.2万元。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丁某送的现金0.2万元。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丁某送的现金0.2万元。5.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丁某送的现金0.2万元。6.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龙冈镇工地上收受丁某送的现金0.2万元。7.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丁某送的现金0.2万元。8.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丁某送的现金0.5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丁某的证言,龙冈镇人民政府与盐城市方圆测绘有限公司签订的测绘合同,龙冈镇财政所提供的测绘费发票、付款通知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正军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六)被告人杨正军利用职务便利,为秦某以盐城市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龙冈镇道路及公交回车场工程方面谋取利益,于2012年春节前至2014年中秋节前,6次收受秦某给予的金鹰购物卡合计1.2万元。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秦某送的金鹰购物卡计0.2万元。2.201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秦某送的金鹰购物卡计0.2万元。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秦某送的金鹰购物卡计0.2万元。4.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龙冈镇公交回车场工地上收受秦某送的金鹰购物卡计0.2万元。5.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秦某车上收受秦某送的金鹰购物卡计0.2万元。6.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秦某送的金鹰购物卡计0.2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秦某的证言,龙冈镇人民政府与盐城市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龙冈镇财政所提供的工程款发票、付款通知书、收据、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付款审批表、银行承兑汇票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正军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七)被告人杨正军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东信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龙冈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方面谋取利益,于2012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3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葛某给予的现金合计0.9万元。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葛某送的现金0.2万元。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葛某送的现金0.2万元。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葛某的车上收受葛某送的现金0.5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葛某的证言,龙冈镇人民政府与盐城东信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龙冈镇财政所提供的咨询服务费发票、付款通知书、收据、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付款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正军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八)被告人杨正军利用职务便利,为练某以江苏中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义在龙冈镇建设工程设计业务方面谋取利益,于2012年春节前至2016年春节前,5次收受练某给予的现金合计1万元。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练某送的现金0.2万元。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练某送的现金0.2万元。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练某的车上收受练某送的现金0.2万元。4.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练某的车上收受练某送的现金0.2万元。5.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练某送的现金0.2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练某的证言,龙冈镇人民政府与江苏中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龙冈镇财政所提供的设计费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正军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九)被告人杨正军利用职务便利,为邵某以重庆中设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在龙冈镇建设工程设计业务方面谋取利益,于2013年春节前至2014年中秋节前,4次收受邵某给予的金鹰购物卡合计0.8万元。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邵某送的金鹰购物卡计0.2万元。2.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邵某送的金鹰购物卡计0.2万元。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室收受邵某送的金鹰购物卡计0.2万元。4.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龙冈镇龙腾路工地邵某的车上收受邵某送的金鹰购物卡计0.2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邵某的证言,龙冈镇人民政府与重庆中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龙冈镇财政所提供的设计费发票、付款通知书、收据、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付款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正军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十)被告人杨正军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3在龙冈镇市政工程维修业务方面谋取利益,于2013年春节前和2014年春节前,2次收受张某3给予的现金计0.3万元。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家附近收受张某3送的现金0.1万元。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军在其办公楼附近收受张某3送的现金0.2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3的证言,龙冈镇人民政府与张某3签订的协议书,龙冈镇财政所提供的发票、付款通知书、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正军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十一)被告人杨正军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市正兴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夏阳电气有限公司在龙冈镇正式用电工程拨付工程款方面谋取利益,于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春节前,在其办公室3次分别收受两家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王某给予的永辉超市购物卡0.5万元,合计1.5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的证言,龙冈镇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正兴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夏阳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龙冈镇财政所提供的发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付款审批表、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正军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十二)被告人杨正军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市绘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龙冈镇建设工程设计业务方面谋取利益,于2015年和2016年的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2次分别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嵇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合计2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嵇某的证言,龙冈镇人民政府与盐城市绘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龙冈镇财政所提供的设计费发票、资金兑付会签单、付款通知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正军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建湖县人民检察院管辖被告人杨正军受贿一案时,移交了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对徐东栋以涉嫌犯行贿罪立案侦查期间,徐东栋供述的向杨正军行贿6万元的相关材料。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正军立案侦查后,杨正军主动供述了其他受贿犯罪事实,但侦查机关对杨正军与徐东栋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未能认定。被告人杨正军家属已代其退出赃款15万元,扣押于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正军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0.6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财物清单、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均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正军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正军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其在此范围外交代了同种罪行,以自首论,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正军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正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二○一九年二月三日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十三日已折抵刑期七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正军已退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五万六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单吉伟审判员  苗 东审判员  高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丽颖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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