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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杜某某、苏某某与张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某某,苏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80号申请人:杜某某,女,汉族,1956年2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申请人:苏某某,男,汉族,1958年11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冰,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艳妮,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9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人杜某某、苏某某述称,其于2010年12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335万元,约定年利率24%。截止目前,被申请人未偿还本金及利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所有的位于西安××技术开发区海荣豪佳二期X号楼X层X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杜某某、苏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张某所有的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荣豪佳二期X号楼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以上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维红打印:扈艳红校对:李维红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