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刑更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宋瑞超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瑞超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更169号罪犯宋瑞超,男,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丛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认定宋瑞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7)冀邯狱减字第164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宋瑞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监减(假)意〔2017〕36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宋瑞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瑞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考核表扬二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宋瑞超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宋瑞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瑞超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卫疆审判员 达建华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