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展光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平阴县城振兴街126号。法定代表人:郭志柱,行长。委托代理人宋书斌,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平阴玫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杰,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展光利,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号。被执行人李廷廷,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肥城市号。被执行人于连军,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号。被执行人张长柱,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申请执行展光利、李廷廷、于连军、张长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展光利、李廷廷、于连军、张长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展光利、李廷廷、于连军、张长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被执行人展光利、李廷廷、张长柱下落不明,已依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纳入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并向公安部门发函予以查找,但至今未未有查其下落)。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展光利、李廷廷、于连军、张长柱在金融机构、房地产(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展光利、李廷廷、于连军、张长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发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但其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展光利、李廷廷、于连军、张长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查询财产和调查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书面认可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展光利、李廷廷、于连军、张长柱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展光利、李廷廷、于连军、张长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为78502.5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78502.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商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文利审判员 付言波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翠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