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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与赵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赵某,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3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街。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街一户区五组。被告:赵某,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李某,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诉被告赵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邮寄送达费60.00,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学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