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与赵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赵某,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3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街。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街一户区五组。被告:赵某,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李某,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诉被告赵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邮寄送达费60.00,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学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