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桂林中鹰模板有限公司、桂林中鹰模板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桂林中鹰模板有限公司,桂林中鹰模板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法定代表人:罗宏。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大院内23层综合办公大楼A区楼宇五楼501-513。负责人:董冰锋。委托代理人:范惠琴,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桂林中鹰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翊武路9-11号。法定代表人:曾明星。被执行人:桂林中鹰模板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海富花园富怡阁11F。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中鹰模板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384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桂林中鹰模板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通过国土房管局、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及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18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林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