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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谭廷燕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廷燕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0刑初13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廷燕,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2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廷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5月,被告人谭廷燕在自己所有的渝H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上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4月的一天8时许,被告人谭廷燕接到黄某让其带上吸毒工具到石柱县马武镇“优悦网吧”的电话,便驾驶其渝H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达到“优悦网吧”,搭载侯某1、侯某2(别名“侯某3”)、黄某到马武镇新车站的空坝,后谭廷燕在该面包车上容留侯某1、侯某2、黄某吸食了由侯某1提供的一小包甲基苯丙胺,谭廷燕亦参与了吸食。2.2016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谭廷燕在向某的邀约下,由向某驾驶谭廷燕的渝H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搭载侯某1到达石柱县黄鹤镇鱼龙村明寨子组的一公路拐角处,后谭廷燕在该面包车上容留向某、侯某1吸食了甲基苯丙胺,谭廷燕亦参与了吸食。3.2016年5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谭廷燕驾驶其渝H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搭载周某、李某1、李某2到石柱县马武镇石流村公路后槽路段(小地名)的一空坝处,后谭廷燕在该面包车上容留周某、李某1、李某2吸食了甲基苯丙胺,谭廷燕亦参与了吸食。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谭廷燕被石柱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6年7月7日,被告人谭廷燕因吸毒被石柱县公安局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尿液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辨认人像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侯某1、向某、黄某、侯某2、周某、田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谭廷燕的户籍证明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廷燕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廷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谭廷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廷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向宁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