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3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5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2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粤E×××××号牌小汽车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缪斯酒吧”出发,沿泰华路往跃华路方向行驶,当行驶到泰华路与丹霞路交汇路段时,追尾被害人李某驾驶的粤E×××××号牌小汽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322.1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佛山市公安局110警情详情,现场查获照片、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呼气测试照片、医院抽取血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鉴定意见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委托鉴定送检表,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查询表,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当庭认罪,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爱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骏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