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克武判决离婚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民初80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付某甲,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付某甲1991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农历1994年11月10日举行婚礼,1995年9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月17日生育一男孩付某甲乙。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融洽。但由于双方在平时家庭生活中处理家庭事务不当,导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被告付某甲与我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互不履行家庭义务。故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付某甲离婚。被告付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抗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甲1991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农历1994年11月10日举行婚礼,1995年9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月17日生育一男孩付某甲乙。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融洽。但由于双方在平时家庭生活中处理家庭事务方法不当,导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被告付某甲与原告王某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双方互不履行家庭义务。故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付某甲离婚。本院认为,被告付某甲与原告王某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已达二年以上,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付某甲下落不明,无法确认家庭财产情况,本案就家庭财产不宜作出处理,原、被告就财产分割可以自行协商或另行主张权利;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应由各自负责清收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清收和偿还。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华群人民陪审员 余学军人民陪审员 范 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