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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苏金梅与苏长海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金梅,苏长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特17号申请人苏金梅,女,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半导体厂退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河畔美墅小区*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苏长海,男,193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四平站退休职工,现住四平市铁西区三隆新天地小区**号楼*单元***室。代理人苏德生(系被申请人苏长海儿子),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四平站工作人员,现住四平市铁西区三隆新天地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苏金梅申请认定苏长海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金梅称,申请人苏金梅与被申请人苏长海为父女关系。申请人的父亲苏长海因申请人的母亲去世,受到打击,精神恍惚,不认识人,觉得周围的人都要害他,并跳楼逃跑,出走两天后被家人在树林里找回,认定为老年精神病,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情况有所好转,但仍然经常打骂,并说些不符合事实的话语。而其苏长海患有老年痴呆多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24小时陪护,特向法院申请苏长海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苏长海称,我是苏长海本人。我爱人叫陈桂芝,去世十多年了,我有5名子女(苏小平、苏晓明、苏德水、苏金梅、苏德生),在我爱人陈桂芝去世后我没有再婚。大约1个月前,四平精神病院有医生过来给我鉴定,我去了。代理人苏德生称,没有意见,属实。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苏长海(身份证号码为22030319310922261X),男,193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四平站退休职工,现住四平市铁西区三隆新天地小区15号楼1单元202室。苏长海妻子案外人陈桂芝于2014年1月21日死亡,此后苏长海未再婚;苏长海有子女5名,长子苏小平、次子苏晓明、三子苏德水、四女苏金梅、五子苏德生。根据(2017)吉0302特12号民事裁定书,四女苏金梅被确认为苏长海的监护人。吉省精[2017]法精鉴字第62号《吉林省精神病医院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为:1、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损害、精神病性症状);2、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苏长海自三年前老伴去世后,逐渐出现精神异常,怀疑儿媳偷他钱了,怀疑有人追杀他,亲人有的认识,有的不认识。鉴定时精神检查:意识清,存在记忆障碍,虚构错构,理解力、判断力均有不同程度障碍。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损害、精神病性症状)。受疾病影响,不能完全正确的表达自己的主观意愿,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对申请人苏金梅申请宣告苏长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苏长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