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联合与王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联合,王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136号原告:刘联合,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王福生,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刘联合与王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联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联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联合撤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由刘联合负担。审判员 王秀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文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