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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联合与王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联合,王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136号原告:刘联合,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王福生,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刘联合与王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联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联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联合撤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由刘联合负担。审判员  王秀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文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