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0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泽漫与汕尾逸挥基金医院辞职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漫,汕尾逸挥基金医院
案由
辞职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02民初181号原告陈泽漫,女,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李俊伟,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尾逸挥基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康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50245691058XH。法定代表人余健儿,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方国基,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漫诉被告汕尾逸挥基金医院辞职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调解意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泽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陈泽漫负担。审 判 长 彭卫强审 判 员 陈文君人民陪审员 邓帼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颜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