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金泉与被上诉人聂旭、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泉,聂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泉,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利,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旭,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强,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双拥大道南洋鸿庆酒店一楼及四楼。负责人:赵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莉,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金泉因与被上诉人聂旭、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关于被上诉人聂旭的医疗费部分,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金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8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牛 菲代理审判员 但 勇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俞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