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江学明与黄云明、赵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学明,黄云明,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江学明,男,汉族,1969年3月7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黄云明,男,汉族,1964年6月8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赵红,女,汉族,1965年8月1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本院(2015)金民初字1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云明所有的喻兰名下位于开封市迪臣世纪豪苑12号楼2单元5层西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允波执行员 曹艳青执行员 郝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