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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江学明与黄云明、赵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学明,黄云明,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江学明,男,汉族,1969年3月7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黄云明,男,汉族,1964年6月8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赵红,女,汉族,1965年8月1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本院(2015)金民初字1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云明所有的喻兰名下位于开封市迪臣世纪豪苑12号楼2单元5层西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允波执行员  曹艳青执行员  郝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