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4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英西、邓晓宁诉谢翠明、谢浩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英西,邓晓宁,谢翠明,谢浩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279号原告:谢英西,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邓晓宁(谢英西之妻),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宝雄,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翠明,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谢浩伟(谢翠明之子),男,199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俊,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谢英西、邓晓宁诉被告谢翠明、谢浩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谢英西、邓晓宁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谢浩伟的起诉。本院认为,谢英西、邓晓宁申请撤回对刘文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英西、邓晓宁撤回对谢浩伟的起诉。审判员 汤铁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