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史兰美与周时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时春,史兰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时春,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德芳(系周时春的妻子),住江苏省海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兰美,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上诉人周时春因与被上诉人史兰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6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时春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法院规定的期限和金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时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谷昔伟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惠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