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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学义与刘成、何顺武、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义,刘成,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168号原告:张学义,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成,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其他不详。被告:何顺武,男,1970年4月5日出生,其他不详。被告: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法定代表人:陈贵山原告张学义诉被告刘成、何顺武、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现原告张学义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成、何顺武、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义撤回对被告刘成、何顺武、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田 园人民陪审员  曾琼芬人民陪审员  邹红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琴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