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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邵祥元与丁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祥元,丁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5852号原告:邵祥元,男,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丁亦东,男,197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邵祥元与被告丁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祥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亦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祥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54000元,口头约定半年内归还,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丁亦东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丁亦东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4000元,原告遂将现金54000元直接交付被告丁亦东。后被告丁亦东于2015年5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向邵祥元借54000元整(伍万肆仟元整),借款人丁亦东,2015年5月3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丁亦东均未能还款,原告遂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熟市户籍信息证明、欠条原件、当事人陈述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丁亦东交付借款后,被告丁亦东应当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丁亦东在借款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丁亦东归还借款人民币54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亦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可能引起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亦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邵祥元借款人民币54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丁亦东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审判员  赵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