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3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席某甲与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某甲,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席某甲,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委托代理人:席某乙,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系申请执行人席某甲之子。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某甲与被执行人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某某、王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席某甲借款49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52元、保全费2995元、执行费74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宋某某银行存款35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宋某某、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巨应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