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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丽娟、孟湘媛、孟诣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村东风村民小组土地补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丽娟,孟湘媛,孟某,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村东风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财保45号申请人王丽娟,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孟湘媛,女,2015年5月8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孟某,男,2016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理人王某。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村东风村民小组。负责人王长湖。申请人王丽娟、孟湘媛、孟某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村东风村民小组土地补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村东风村民小组银行存款298467元。申请人王丽娟、孟湘媛、孟某提供保单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丽娟、孟湘媛、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村东风村民小组银行存款2984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