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燕国与被告吕游、沈阳东田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国,吕游,沈阳东田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12755号原告:赵燕国,男委托代理人:刘建新被告:吕游,男被告:沈阳东田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张月。原告赵燕国与被告吕游、沈阳东田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鑫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牛恒辉、李炳玲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游、沈阳东田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燕国诉称:2014年9月24日,被告因扩展业务向原告借款15714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并用沈阳东田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转账支票作为质押,金额157140元,票据号04735333,借款期限至2015年9月23日前陆续还清,在此期间,被告还款85990元,现剩余欠款71150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吕游立即偿还借款71150元,被告沈阳东田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吕游未到庭答辩。被告沈阳东田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吕游向原告赵燕国借款,双方于2014年9月24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5714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23日,借款利息为月息2.35%。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通过朱魁账户向被告吕游转账支付借款本金116700元,被告吕游同日给原告出具一份收到借款157140元的收据,其中116700元转账,40440元现金,同时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款本金为157140元的借据,借据写明:赵燕国借给吕游借款本金人民币157140元整,借款人抵押沈阳东田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转账支票一张,金额157140元(票据号码04735333),吕游于2015年9月23日前陆续还清。被告吕游借款后累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990元。本案在审理中,被告未提供向原告现金支付借款40440元的证据。现被告吕游尚欠原告借款3071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收据、转账支票、借款合同、还款事项提醒函、转账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吕游于2014年9月24日签订《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7140元,被告吕游亦给原告出具收到借款157140元的收据,原告向被告吕游转账支付借款本金116700元,但原告未提供向被告现金支付借款本金40440元的证据,因此,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数额应按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金额116700元认定借款本金数额。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85990元,故被告吕游应偿还原告剩余借款30710元。借款人应当按约定返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向原告承担偿还剩余借款的违约责任。因原告提供的转账支票未注明“质押”字样,故不能证明被告沈阳东田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明确担保的意思表示,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沈阳东田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赵燕国借款3071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吕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张 鑫审判员 李炳玲审判员 牛恒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