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与枣强县大华皮草有限公司、马保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枣强县大华皮草有限公司,马保兰,张秀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12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地址枣强县人民东街198号。负责人:李新科,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港,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肖燕,女,汉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职工。被告:枣强县大华皮草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大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保兰,职务经理。被告:马保兰,女,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枣强县人。被告:张秀成,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枣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与被告枣强县大华皮草有限公司、马保兰、张秀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枣强县大华皮草有限公司、马保兰、张秀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撤回对被告枣强县大华皮草有限公司、马保兰、张秀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540元,撤诉减半收取6977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负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