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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民终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玲、陈宝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玲,陈宝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玲,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玲,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上诉人张玲因与被上诉人陈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6民初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准许其缓交至二审宣判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通知上诉人张玲应于2017年7月8日前预缴案件受理费1550元。现上诉人张玲未如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贵  良审判员 刘  月  娥审判员 程  哲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婷(代)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