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09项目部与元书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09项目部,元书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09项目部。负责人段安林,该项目部经理。被执行人元书恒,男,汉族,原靖远矿务局水泥厂职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平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该案执行期限到期,被执行人暂时无法找到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平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