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湖北弘林医药有限公司与普宁市康迪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弘林医药有限公司,普宁市康迪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862号原告:湖北弘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珠山湖大道230号3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廖洪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宁市康迪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长春路北丹桂苑B栋东起1-2号一、二层。法定代表人:曾祥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弘林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宁市康迪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弘林医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弘林医药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弘林医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30元,减半收取计215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515元,由原告湖北弘林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