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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肖长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长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3刑初12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长发,男,1981年10月02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顺市平坝区,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2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长发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长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8日5时许,被告人肖长发伙同他人在安顺市平坝区鼓楼办事处平坝卫校路口,采用搭线发动车子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山野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平坝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三轮���价值人民币2960元。2、2016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肖长发伙同他人在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平安路“大鲨鱼网咖”门前,采用搭线发动车子的方式,将被害人邓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平坝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3、2016年1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肖长发伙同他人在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农贸市场,将被害人董某1停放在“艾某网络会所”楼道内的一辆二轮电瓶车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长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长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部分罪行,对如实供述部分,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肖长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1月8日5时许,被告人肖长发伙同他人在安顺市平坝区鼓楼办事处平坝卫校路口,采用搭线发动车子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山野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平坝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960元。二、2016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肖长发伙同他人在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平安路“大鲨鱼网咖”门前,采用搭线发动车子的方式,将被害��邓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平坝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三、2016年1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肖长发伙同他人在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农贸市场,将被害人董某1停放在“艾某网络会所”楼道内的一辆二轮电瓶车盗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肖长发出生于1981年10月2日。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肖长发于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09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2012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3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5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于2016年11月8日6时22分接张某报警称其停放在平坝卫校路口的一辆三轮摩托车被盗,于2016年11月25日1时许接邓某报警称其停放于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平安路的一辆电动车被盗,于2016年11月25日15时35分接董某1报警称其停放在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乐平新区“艾普网络会所”楼道内的一辆二轮电动车被盗。4、接受证据清单及送货凭证、保修回执单、购车发票,证实:2015年9月25日邓某在安顺市平坝区益众电动车行花3600元购买一辆平安顺意电动三轮车,保修回执单显示车架编号XYY1507-1765、电动机编号1509028704。5、接受证据清单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证实:2015年12月22日张某在安顺市平坝区宗申三轮车销售部以3700元的价格购买一部型号为三野牌MS200ZH-A正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为F1803676、车架号为LX6HM31A4F1320772,注册登记号牌为贵G×××××。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7日晚上有一辆三轮红色摩托车(货箱有篷布)停放在卫校路口垃圾箱旁边。11月8日凌晨3点左右,有一名男子(腿有点瘸、头顶前半部分的头发是秃顶的、30多岁、身高1米7左右、较胖)到其店内吃粉,随后又有两个开出租车的男子到其店内吃东西,同时其看见腿有点瘸的男子坐在了(被盗)三轮车的驾驶位上。5点钟左右,一名姓周的环卫工人给其说三轮车被一个光头和两个小伙偷了。7、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某天凌晨5时许其来到平坝区卫校附近打扫卫生时看到一辆三轮车(红色、带有货箱)停在“王记餐馆”对面的一家铺子门口,当时有一个四十来岁的男子坐在三轮车上,其在“王记餐馆”对面三轮车旁边的一个垃圾箱旁边整理垃圾时看到有一个男子骑着一辆二轮摩托车从文化馆方向过来,该男子下摩托车后,其看到该男子是一名瘸子,该男子问其“在三轮车旁边的出租车是哪个的”,当时有一辆出租车堵着了三轮车,其便对该男子说“出租车的人在馆子里吃东西,你自己去喊嘛”然后该男子就站在那里,等到在“王记餐馆”吃东西的出租车司机开车走后,该名瘸着的男子就走回其先前停摩托车的地方并对三轮车上的男子说“开走嘛”,然后在三轮车上的男子就说“过来推哈嘛”,然后该名瘸着的男子就走回三轮车旁和三轮车上的男子一起将车朝文化馆方向推走了,之后该名瘸着的男子走回其原先停摩托车的地方骑着摩托车走了。其打扫卫生到停三轮车的地方时看到地上有一根铁链和锁,而且铁链是断了的,这时其才知道���轮车是被偷了的。8、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8日早上7点过钟其发现本人停放在平坝区卫校路口、一家卖女士衣服的商铺门口的一辆车牌为贵G×××××的橘红色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X6HM31A4F1320772、发动机号F1803637、绿色车棚、挡风玻璃有明显的铁水痕迹、车厢的正前方有明显的摩擦歪曲痕迹)被盗,这辆车是2015年12月22日购买的,买车时实际花了12000元。9、被害人邓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5日O时40分许,其发现本人停放在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塔山路大鲨鱼网咖楼下的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被盗,车上还有50多袋槟榔,价值5000元左右。经其查看网吧的监控后确定三轮车被盗的时间为24日晚23时许,盗窃人为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该车辆系其2015年9月在平坝区大东方利源车行花3600元购买的。10、被害人董某2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5日15��30分左右,其发现自己停放在平坝区乐平镇乐平新区农贸市场艾某网吧门口的红色电瓶车被盗,电瓶车是2015年8月份以3000多元的价格购买的,现在价值2000多元。11、被告人肖长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1月20日22时许,其伙同小平驾驶一辆摩托车到安平办事处工商银行对面一路边时,发现有一辆三轮摩停在路边,其在实地查看后发现该车没有防盗器,于是其在路边放哨,小平上去扯断三轮车的线搭上另一根线后发动三轮车并将三轮车骑走,随后其驾驶摩托车跟在小平后面。在骑到西门坡后两人将车上用编织袋包装的两包槟榔扔掉,最后将三轮车骑到西秀区火车站附近以700元的价格卖掉(小平卖的,其在路边等),本人分得350元。2016年11月20号左右的一天(即在平坝偷得三轮车的第二天)早上10时左右小平邀约其到乐平偷车,两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到乐平镇后,��乐平新区处发现路边停放一辆二轮电瓶车之后,其负责放哨,小平将车子偷走,在两人骑车到平坝五里屯(五里大桥)时,小平拿200元给其之后将车骑去变卖。12、平价鉴字(2016)97号、平价认字(2017)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平坝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平安顺意牌电动三轮车(车架编号:XYY1507-1765;电动机编号:1509028704)价格为2160元,三野牌三轮摩托车(车牌:贵G×××××、型号MS200ZH-A、车架号LX6HM31A4F1320772、发动机号:F1803676)价格为2960元。12、王某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2016年11月8日晚在平坝区鼓楼办事处平坝卫校路口处其店中吃粉的腿有点瘸、秃顶的男子就是肖长发。13、肖长发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1月20多号其与小平盗窃一辆二轮电瓶车的地点位于平坝区乐平镇新区菜场,2016年11月20多号的某天晚上盗窃电���三轮车的地点位于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塔山路大鲨鱼网咖门口,后丢弃车上装载槟榔的地点位于平坝区鼓楼办事处蒙坝村一鱼塘附近公路边。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长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长发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长发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长发曾因多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长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秦定龙人民陪审员  杨爱东人民陪审员  杨明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肖树平书 记 员  罗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