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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民初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江安县宁兴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安县宁兴运输有限公司,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1032-1号原告江安县宁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海大道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563291120B。法定代表人陈初连。委托代理人余锐杰,公司员工。被告XX,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安县宁兴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