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江安县宁兴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安县宁兴运输有限公司,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1032-1号原告江安县宁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海大道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563291120B。法定代表人陈初连。委托代理人余锐杰,公司员工。被告XX,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安县宁兴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