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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唐鹏与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鹏,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207号原告:唐鹏,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恒昌,资阳市雁江区松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忠,资阳市雁江区松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京龙领地坐标4号楼4(F)-2-1A、-2-1C、-2-1F、-2-1M。法定代表人:杨子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义钧,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鹏与被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鹏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唐鹏负担。审判员 徐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鄢丽芸 更多数据: